最新《劳工市场改革法》详解(2)

  2010年9月18日在西班牙官方法律条款公布网站上发布了最新的《劳工市场改革法案》,该法律是以之前在六月份公布的《劳工法改革》为基础,并且对其中的一些法规进行更具体化的规范。上一期专栏中我们讲到了新法令对雇佣年轻人和失业者的企业的奖励措施,这一期中信法税将继续解读新法令的内容:

  *享受以上奖励措施的企业有义务在奖励期间内维持相应的长期合同数额和固定的就业水平。但奖励期间内因以下原因终止的长期合同不影响企业继续享受该奖励:工人自动辞职、死亡、退休、永久残疾、严重残疾或在试用期内辞退工人。

  *奖励期间企业若辞退有长期合同的工人,必须再两个月内雇用新的固定工人以填补空缺。如果企业未能完成本奖励措施所要求的义务,导致固定员工编制水平下降,将影响这些补贴和奖金回报的实现。

  另外,签署了享受奖励措施的长期合同的员工在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时享有优先权,企业应优先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资格。

  *企业自本条例生效起至2011年12月31日,需与培训期间的失业工人和在就业办登记为找工者的工人签署培训合同,在培训合同及其延长期间,由企业承担的工人社保费用百分之百减免,减免的社保费用包括工伤意外、职业病、失业、工资保障基金和培训等项目。

  签署了该培训合同的员工在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时享有优先权,企业应优先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资格。

  *学徒工合同以对员工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以使其达到适宜某一行业或某一职位的职业水平为目的,需满足一下规定:

  可以与16周岁以上21周岁以下无文凭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签订学徒工合同。

  当这一合同涉及到参与公共就业方案的失业学生时,如车间、工艺或其他行业,可通过职业技术学校的协议,提高对工人年龄的上限,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雇用大于21周岁的参与公共就业方案的失业学生。此年龄限制不适用于残疾人士。

  学徒工合同生效期最短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行业或职位的合同生效期可以根据国家全职业部门集体协议进行调整。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学徒工合同的生效期少于六个月或超过三年,残疾工人的学徒工有效期最多不得超过四年。

  工人临时残疾、怀孕、生育、收养或寄养、母乳喂养和养育子女期间不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学徒工合同期满后该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都不得再继续以同等条件雇用该工人。

  不得与之前从事过该职位的工人签订同一职位的生效期超过两个月的学徒工合同。

  根据某些工种行业和职位的要求,在工作时间之外需对员工进行的专业理论培训的,根据集体协议,任何情况下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15小时或多于100小时。

  当学徒工没有完成义务高中教育时,培训应以学徒工获得高中文凭为优先考虑,例如减少学徒工的工作时间等。

  当被雇用的学徒工为精神残疾人士,心理辅导和社会融入教育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替代对其的专业理论培训,以促进其心理健康的恢复和社会工作适应性。

  规范招工中介和临工企业的措施

  新法律增加了规范招工中介的新条例,旨在促进招工市场的正常运转,通过规范中介活动,为企业找到适宜其岗位的员工以及员工找到好职位好企业提供便利,进而促进就业市场的稳步繁荣。

  此外该法律也强调了进一步消除招工市场上的不平等歧视,包括对种族或人种、原籍国、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性取向、工会会员、社会地位、语言和残疾等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关于临时合同的新规定我们会在下一期专栏中详细为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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